补贴|@湖北籍劳动者 在青岛就业创业可以享受 这些补贴啦!

为促进湖北籍劳动者,特别是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青稳定就业,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湖北籍劳动者在青就业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87号),明确招用湖北籍劳动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湖北籍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等6项政策 。
第一项政策,招用湖北籍劳动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招用初次在青就业的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其中,对于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未满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已享受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招用湖北籍劳动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满足招用湖北籍劳动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条件的,只能按规定享受一项补贴 。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每新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招用同一名劳动者的只补贴1次 。
申报流程:补贴申报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选择“就业创业”模块的“就业网办”进入“单位业务”,点击“单位招用”板块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湖北籍及高校毕业生)”条目进行申领 。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核实吸纳就业人员身份、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信息;对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
第二项政策,用人单位吸纳湖北籍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招用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
补贴期限:用人单位吸纳湖北籍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其中,初次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含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间,用人单位吸纳湖北籍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
申领程序:用人单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选择“就业创业”模块的“就业网办”进入“单位业务”,点击“单位招用”板块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条目进行申领 。用人单位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第三项政策,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 。
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从事扶贫公益性岗位意愿的,可到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上述区(市)按照我市扶贫公益性岗位上岗办法予以安置并对从事扶贫公益性岗位的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岗位补贴 。
第四项政策,职业介绍补贴 。
补贴范围和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上年度年报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湖北籍劳动力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初次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
补贴标准:每介绍湖北籍普通劳动者就业1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每介绍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1人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介绍每名湖北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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