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遇上民法典,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检察公益诉讼遇上民法典,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 民法典与检察工作( 二 )
最初,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赔偿当时查明的违法排污2000吨的生态修复费用 。造纸厂提出,只要检察机关同意调解,可以当庭履行到位 。
“如果只要求赔偿2000吨修复费用,办案很简单,但是对被告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实践中,正是违法成本过低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办案检察官认为,决不能就案办案,要通过诉讼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因此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真正从源头遏制违法排污高发态势 。
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当时仅是在学术界提出,实践中并无先例,检察公益诉讼也还在试点阶段 。“既然是试点,就可以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大胆探索,为试点积累经验,为立法提供丰富的实践依据 。”陈士莉说 。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该造纸厂2015年之前连续两年有违法排污行为,行政处罚卷宗、企业环评报告、污染河流水文状况、专家专业咨询意见等都证实了造纸厂多次违法排污、危害后果严重 。这些都为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提供扎实的证据基础 。
2016年3月16日,徐州市检察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造纸厂以专家咨询意见所确定的26万余元为基准的三倍至五倍承担赔偿责任 。
“这个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理论界、实务界争议很大 。”陈士莉坦言 。
2016年4月11日,该案作为检察机关第一起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正式开庭,最终,法院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四倍的赔偿责任 。
这起案件判决生效后,造纸厂主动履行了判决,并且对环保工艺进行升级改造,顺利通过环保督查,经济效益也有较大幅度提升,案件的办理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
检察公益诉讼
要与民法典形成良性互动
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迎难而上,用求极致的探索精神,首开惩罚性赔偿先河 。
如今,民法典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也成为检察官们依法办案的坚实后盾 。
民法典规定了三类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①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②明知产品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未有效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这也为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探索提供了实体法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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