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花51万买回1万多个残次头盔,郑州一市民将“居间人”和头盔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 )


对这份合同 , 陈永强代理律师却提出了质疑 , 并向法庭提交了陈永强与百利得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通话录音的证据 , 证明该合同的非法性 。 而该证据应原告要求庭后申请收听 , 并未当庭播放 。 按照陈永强代理律师的说法 , 该合同落款时间为5月18日 , 但合同真实签订时间却在18日之后 。 5月29日 , 百利得公司被当地工商部门调查时 , 陈永强被迫与百利得公司签订的该合同 , 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 。
两个被告之间的答辩多处存在矛盾
按照原告方的诉求 , 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512295元 , 原告退回货物;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货物运费21850元、仓储费2700元(暂定)、人工装卸费3100元 , 共计2765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 , 被告2百利得公司在开庭之前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称 , 该公司业务员卢德兴与陈永强签订一份《废品收购合同》 , 该废品收购合同 , 与被告1方在法庭上所称的“头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自相矛盾 。 同时 , 被告2答辩状中提及 , 百利得公司与原告方并无任何买卖合同关系 , 与被告1提出的“原告始终与百利得公司直接接洽 , 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相矛盾 。
“我们相信法庭会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 ”原告律师称 , 《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 , 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 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 , 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 ,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 这些法律条款 , 均主张严厉打击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 , 以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 , 被告1与被告2均全程参与 , 了解产品质量问题 , 在这种情况下 , 明知头盔为废品 , 仍以正价出售、销售 , 已涉嫌合同欺诈 , 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同时 , 被告方若存在伪造证据等其他违法情况 , 也请法院移交至公安机关等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
【居间人|花51万买回1万多个残次头盔 , 郑州一市民将“居间人”和头盔公司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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