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银行原支行长违规向老乡放贷获刑( 二 )


不过 , 据据刑事判决书显示 , 据行长王某的供述称 , 2011年 , 杨某1在其银行贷款两次 , 一次是以汇票的形式贷款三千万 , 当时是用临沂瑞麟食品有限公司和广西中鹏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贷款的 , 当时抵押物是泰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 。 之后又以人民币流动资金额度借款 , 当时是一个以杨某1的名义、一个以刘某的名义 , 每人一千万的额度 。 王某还表示 , 杨某1是其老乡 , 当时他找其说有资金需求 , 其见他在桂林的业务挺大的 , 也想通过支持他后 , 他的业务大了来支持其的工作 。 后其就交代张某和陈某去调查他所要办理的贷款业务 , 之后就以汇票的形式给杨某1贷款三千万 , 后在其支行贷了两千万 。
王某称 , 其作为行长没有亲自去调查杨某1、刘某申请的贷款提供的材料、抵押物 , 不清楚杨某1、刘某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 。 其在经手这两笔贷款时 , 就是吃了杨某1两餐饭 , 杨某1送了两盒龙井茶 , 其认为杨某1提供虚假材料向其支行贷款就是典型的骗贷 , 当时其支行迫切想发展业务 , 所以在审批流程、风险防范这方面的意识不高 , 造成了这个后果 。 在这个事上 , 其不清楚贷款人提供的材料都是虚假的 , 其作为行长其要负责 , 但其不能理解张某、陈某为什么没有核实材料的真伪 , 甚至连最基本的面签都没有做到 。
桂林银行原支行长违规向老乡放贷获刑
文章图片
法网恢恢 , 疏而不漏!
最终 , 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 被告人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据官网介绍 , 桂林银行成立于1997年 , 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控股城市商业银行 。 截至2019年末 , 桂林银行已在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百色、贺州、崇左等广西10个地级市开设了分行 , 在广西兴安、横县、藤县、容县、平南、桂平和广东深圳发起设立了7家村镇银行 。 桂林银行及控股村镇银行资产合计3134亿元 , 列“2019全球银行1000强”第392位、“2019广西企业100强”第27位 。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