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检察工作|民法典: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新动能( 二 )


“如果只要求赔偿2000吨修复费用,办案很简单,但是对被告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实践中,正是违法成本过低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办案检察官认为,决不能就案办案,要通过诉讼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因此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真正从源头遏制违法排污高发态势 。
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当时仅是在学术界提出,实践中并无先例,检察公益诉讼也还在试点阶段 。“既然是试点,就可以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大胆探索,为试点积累经验,为立法提供丰富的实践依据 。”陈士莉说 。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该造纸厂2015年之前连续两年有违法排污行为,行政处罚卷宗、企业环评报告、污染河流水文状况、专家专业咨询意见等都证实了造纸厂多次违法排污、危害后果严重 。这些都为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提供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
2016年3月16日,徐州市检察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造纸厂以专家咨询意见所确定的26万余元为基准的三倍至五倍承担赔偿责任 。
“这个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理论界、实务界争议很大 。”陈士莉坦言 。
2016年4月11日,该案开庭审理,最终,法院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四倍的赔偿责任 。
案件判决生效后,造纸厂主动履行了判决,并且对环保工艺进行升级改造,顺利通过环保督查,经济效益也有较大幅度提升,案件的办理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
检察公益诉讼要与民法典形成良性互动
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迎难而上,用求极致的探索精神,首开惩罚性赔偿先河 。如今,民法典为公益诉讼办案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也成为检察官们依法办案的坚实后盾 。
民法典规定了三类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明知产品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未有效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这也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探索提供了实体法支持 。
在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看来,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对检察机关和法院探索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标准、适用范围和赔偿金的管理使用等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路,值得关注 。
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在民法典中也得到了解决 。如确定修复和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能够修复的,要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侵权人负担相应费用;关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功能丧失或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评估鉴定费用、清除污染费用、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以及止损的合理费用,扩大了赔偿范围 。
胡卫列表示,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尚处于改革发展中的诉讼制度,立法不完善一直是一个突出问题,民法典为解决公益诉讼实体法依据不足的问题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民法典和公益诉讼都是基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相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与实践基础和时代背景,有着相同的价值追求,在公益诉讼规范体系不足的情况下,贯穿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指导思想、原则和价值体系等,能够为公益诉讼提供明确、规范的价值指引 。
“民法典和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向、线性的简单关系,我们既要自觉以民法典为指导,又要植根于公益诉讼自身的实践基础和理论逻辑之上,与民法典形成良性互动,探索完善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 。”胡卫列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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