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二 )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 。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 。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 。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 。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
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 。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
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 。故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
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 。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
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
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 。
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
三,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 。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
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利率标准,均是规范约束受国家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而对与金融机构无关的民间借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并无专门的规定 。
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 。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 。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 。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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