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最高法答问:为何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定为LPR四倍( 二 )
问4:这次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如何处理与民法典的关系的?
答: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民法典颁布后,我院已经开始全面清理与民法典有关的司法解释 。这次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必然涉及与民法典的关系 。考虑到民法典还有一段时间才能实施,与民法典有关的法律还属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关系问题时,主要采取了以下方式:一是在内容上,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或者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的,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 。比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我们就将司法解释第25条第1款修改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在文字表述上,与民法典的表述完全一致,把与民法典不一致或者不规范的表述全部修改 。比如,将原司法解释中使用的“其他组织”改为“非法人组织”,将“有关条款”改为“相关条款”,将“根据”改为“依据”等等 。三是对于与民法典的内容没有实质冲突的内容,予以保留,等将来民法典实施后再进行修订 。比如,在司法解释的引言部分,我们仍然保留了原来的内容,即“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因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都还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仍然应当作为制定司法解释的依据 。只有等待民法典实施后,有关法律才失去效力,到时候,我们将再进行统一的修改 。
附: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法释〔202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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