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行为|莆田仙游:换购15瓶白酒,罚了他两万二


方女士在仙游县赖店镇经营着一家古玩店 , 2017年 , 曾有人上门推销白酒 , 她便用店内的字画换了15瓶白酒 , 放在柜台待售 。 三年过去了 , 这些白酒仍是无人问津 。
今年5月15日 , 仙游县赖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走进方女士的店铺 , 例行检查 。 这不看不知道 , 细细检查之下 , 执法人员发现这15瓶待售的“五粮液”“贵州茅台酒”都是假酒 , 当即立案展开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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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何时采购这些酒的?”5月18日 , 在赖店市场监管所询问室内 , 执法人员问方老板 。
“2017年 , 我用字画换购五粮液13瓶、茅台酒2瓶 , 放在店内 。 我现在已经无法联系到供货方了 , 更不知道他的信息 。 ” 方女士答道 。
根据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 , 这些“五粮液”零售价为1399元/瓶 , “五粮液1618”零售价为1199元/瓶 , 根据贵州茅台酒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 , 该贵州茅台酒零售价为1499元/瓶 。
综上 , 方女士经营的白酒货值总额为20985元 。 至被查时 , 尚未售出 , 没有获利 。 但其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单据 , 也未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
依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 , 执法人员实施了强制措施 , 依法扣押上述白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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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认为 , 方女士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 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属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对方女士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没收暂扣以上“五粮液”白酒13瓶、“贵州茅台酒”白酒2瓶 。 对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 , 处以罚款2.2万元 。
8月13日 , 方女士将缴纳罚款的银行存款单送到赖店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手里 。
【违法违规行为|莆田仙游:换购15瓶白酒,罚了他两万二】来源:仙游市场监管局 正义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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