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注册制下欺诈发行将被责令回购股票( 二 )


首先 , 关于责令回购措施的制度定位与适用条件方面 , 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该措施、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采取这项措施 , 鉴于目前还缺乏实践经验 , 《实施办法》暂未做规定 , 待积累实践经验后 , 再在规章中予以明确 。
其次 , 关于责令回购措施的适用范围方面 , 明确了适用领域、适用的证券品种、适用的板块等 。
再者 , 确保责令回购和行政处罚对于欺诈发行认定的一致性 。
同时 , 《实施办法》要求发行人应按照证监会责令回购决定的要求制定回购方案并实施 , 不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此外 , 对责令回购与先行赔付的关系进行了说明 。

未能通过责令回购得到弥补 , 仍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赔偿

业内人士指出 , 从普适性角度分析 , 满足责令回购条件的案例毕竟是少数 。 对于投资者未能通过责令回购得到弥补的其他损失 , 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赔偿 。
2012年香港洪良国际回购一案中成功实践了欺诈发行回购股份制度 。
2009年12月24日 , 洪良国际于联交所上市 , 发行价2.15港元/股 , 筹资额约10亿港元 。
上市仅几个月时间 , 香港证监会发布公告指出洪良国际的招股章程等存在重大虚假或误导性资料 , 申请法院强制令冻结洪良银行账户 , 将资金归还给那些曾在洪良首次公开招股认购并仍然持有新股的投资者 , 以及那些在洪良上市后曾购入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
此后 , 法院命令洪良国际向约7700名当时持有洪良股份的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 回购价格为洪良被香港联交所冻结日的收盘价2.06港元 , 最终回购股份占应回购的98.73% 。
业内人士指出 , 洪良国际案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 但从普适性角度分析 , 满足回购条件的案例毕竟是少数 。 “对于投资者未能通过责令回购得到弥补的其他损失 , 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赔偿 , 例如可依托7月31日落地施行的集体诉讼制度维权 , 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 。
此外 , 需要注意的是 , 责令回购决定作为一项行政决定 , 在执行过程中 , 如若当事人拒绝回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监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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