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欺诈发行将被责令回购股票 价格如何确定成难题( 二 )


通过剥夺责任主体的不当利益 , 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 , 并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超过不当利益的经济损失 , 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 , 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 最终实现减少欺诈发行行为的预防功能 , 为注册制改革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
在适用领域方面 , 《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并上市的情形 , 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中的股票发行行为 。 在适用证券品种方面 ,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仅限于股票 , 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 。 在适用板块方面 , 由于责令回购属于注册制的配套措施 , 《实施办法》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 , 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
行业分析人士认为 , 配套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对注册制在我国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 , 也是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
8月24日 , 创业板注册制第一批企业即将上市 。 届时 , 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 同时涨跌幅限制将由10%上升至20% , 股价波动增大 , 市场或将面临新的考验和契机 。

为了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 提高发行人违法成本 , 8月1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
《意见》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 , 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 。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 当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 , 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据悉 , 《意见》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出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见后 , 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再次专门制定的又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
行业分析人士认为 , 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下下 , 资本市场将进一步吸引更多国内外资金参与A股市场投资 , 同时 , A股市场更能发挥其融资功能 , 助力更多优质、创新企业繁荣发展 。
【股票|欺诈发行将被责令回购股票 价格如何确定成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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