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被结婚5次女子告如东民政局胜诉!宝宝都出生了,可她还是结不了婚( 四 )
张力建议,基层民政部门在“被结婚者”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拒不更正,“被结婚者”可就其不作为导致人身权(配偶权、名誉权)、人格利益(个人信息)受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婚姻登记机关不履行自行纠错义务属于受案范围 。 诉讼时效是自民政部门拒不更正之日起计算,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
“也可以向提供身份信息者追责 。 ”张力称,例如在前述胡娟“被结婚”一案中,对于提供身份信息的“乡里的干部”,可以其违反法律规定的姓名权、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处理等规定,予以追责 。 此外,对于“冒用他人身份的结婚者”,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因冒用他人身份导致权利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或造成名誉损失等情形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应建立婚姻登记机关自我纠错机制
发现“被结婚”后,当事人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问题,甚至是利用“舆论升堂”才能得到一个结果 。 虽然很多人将责任归咎于技术缺陷,当时进行婚姻登记时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登记人故意造假等原因,但是究竟该如何撤销不存在的婚姻记录,怎样杜绝这种“被结婚”的情况才是当下最让人关心的问题 。
对此,张力认为要从根本着手,建立身份证挂失补领后的失效制度 。 “被冒用”大多是身份证遗失造成的,目前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未规定身份证挂失补领后,遗失的身份证立即失效,这使得不法行为有可乘之机 。
“也要提高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注意义务 。 ”张力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尽到谨慎的注意审查义务,例如认真核对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照片等)与婚姻登记当事人是否一致,尽量避免错误发生 。
同时,要建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自动纠错机制,并辅之以问责机制 。 在权利人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例如公安机关出具认定书,认定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并非本人),婚姻登记机关应有相关纠错程序,变更登记,及时救济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
杨晓林对此表示赞同 。 他认为,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属于婚姻不成立的情形 。 这种错误登记,既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予以撤销,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确认婚姻不成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
“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查询工作也要进一步完善 。 ”杨晓林建议,要积极推动与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以及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 。 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的联网,开展与司法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工作 。
采访人员注意到,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指出,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由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
目前,有人如苏女士和胡娟一般,经过几番周折,终于撤销了“被结婚”登记记录,也有人还奔波在维权路上 。 希望“被结婚者”都能早日解决“撤销难”问题 。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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