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市民,你们投诉的这些噪音问题有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 二 )


二、依据《噪声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 , 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 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另根据《噪声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 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 可以并处罚款 。 ”因此 , 建议环保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 。
三、参照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专报》(第124期)关于隔音降噪相关要求 , 由小区所在的当地政府牵头解决噪音扰民问题 。
李沧区回复: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候家庄、佛耳崖、麦坡村三个社区村庄改造建设项目(二—七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青环审〔2012〕12号) , 未对郁金香岸小区临近青银高速段提出隔声屏设置要求 。 经了解 , 在青银高速路项目的环评报告书中 , 对高速路建设前已经存在的噪声敏感项目要求高速路建设单位采取设置隔声屏等隔声降噪措施;对高速路建成通车后两侧新建的噪声敏感项目(包括住宅项目) , 需间隔不少于80米的距离 , 以减轻高速路交通噪音影响 。 经现场核实 , 郁金香岸小区距离青银高速路最近距离约为130米 , 已超出80米的距离要求 , 无相关设置隔声屏的强制规定 。 该段青银高速西侧安装的隔声屏 , 系目前在建项目开发商针对高速路交通噪声可能对小区住户造成影响 , 全额出资进行安装 。
根据《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 青银高速交通噪声主管部门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参照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专报》(第124期) , 对郁金香岸小区西侧高速公路隔音屏安装事宜 , 应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 , 再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3、一位市民反映李沧区东方龙域小区旁青银高速噪音扰民问题 , 希望尽快安装隔音板 。
李沧区回复: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上王埠、东王埠、桃园社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青环审〔2010〕124号) , 未对东方龙域小区临近青银高速段提出隔声屏设置要求 。 经了解 , 在青银高速路项目的环评报告书中 , 对高速路建设前已经存在的噪声敏感项目要求高速路建设单位采取设置隔声屏等隔声降噪措施;对高速路建成通车后两侧新建的噪声敏感项目(包括住宅项目) , 需间隔不少于80米的距离 , 以减轻高速路交通噪音影响 。 经现场核实 , 东方龙域小区距离青银高速路最近距离约为90米 , 已超出80米的距离要求 , 无相关设置隔声屏的强制规定 。
根据《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 青银高速交通噪声主管部门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参照市政府办公厅《政务专报》(第124期) , 对东方龙域小区西侧高速公路隔音屏安装事宜 , 应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 , 再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4、一位市民反映黄岛区大河东路北的砼业公司存在夜间噪音污染、扬尘污染等问题 。
市生态环境局回复:分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反映的黄岛区大河东路北青岛和鑫砼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经查 , 企业正常生产 , 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做好降低运输车辆速度等夜间降噪措施 , 以及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 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下一步 , 分局将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 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
5、一位市民反映清江路鸿仕雅居一侧两家汽车改装点夜间噪音扰民 , 汽车排气的轰鸣声严重影响居民休息 。 希望有关部门取缔或严格规范作业时间 。
市生态环境局回复:分局执法人员与信访人取得了联系 , 了解产生汽车轰鸣的情况并到现场检查 。 检查发现 , 信访人反映的两家汽修厂分别是位于市北区淮安路1-4号的名车汽车维修部、位于淮安路1-7、8号的车尚客汽车维修厂 。 经调查 , 两家维修厂均没有汽车改装业务 , 从未改装过汽车 。 现场再次与信访人联系 , 信访人称自己也到两家维修厂查看过 , 没有发现有改装车辆的行为 。 经他再次确认 , 是摩托车或汽车飙车产生的轰鸣声 。 汽修厂改装车辆应有公安部门批准 , 摩托车或汽车行驶或飙车产生的噪声属于交通噪声 , 应由公安交警部门管辖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