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责令回购,争议A股投资者保护“核武器”( 二 )


洪良国际回购案
责令回购充分体现出监管层落实打击违法“零容忍”要求的意图 , 向市场传递了清晰的监管态度 , 这一点毋庸置疑 。 但从《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 , 业界认为 , 许多方面仍有完善空间 。
从国际市场来看 , 责令回购可借鉴经验较少 。 汤欣告诉采访人员 , 美国、欧洲在责令回购方面都极少可借鉴的先例 , 可以直接参照的是香港的洪良国际案 。
洪良国际(00946.HK)2009年上市 , 发行价2.15港元/股 , 募集资金净额9.97亿港元 。 2010年2月20日 , 洪良国际试图贿赂审计机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职员刘淑婷 , 3月1日 , 刘淑婷向毕马威内部负责调查的合伙人进行举报 。 毕马威紧急启动核查 , 发现一些重大差异及问题 , 毕马威认为 , 洪良国际的财务报表中存在舞弊的嫌疑 , 并将此事报告给相关证监会及廉政公署 。
应香港证监会紧急要求 , 高等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发出临时强制令 , 冻结洪良国际及其四家附属公司合计共9.974亿港元的资产 。 临时强制令冻结的资产总额 , 与IPO募集资金净额一致 。
依照法院命令 , 洪良国际于2012年9月发出回购要约 , 以2.06港元/股购回发行在外的5亿股股份 。 2012年10月29日 , 回购要约截止 , 购回股份占应回购股份数的98.73% , 赔偿投资者的任务基本达成 。
上述处理结果在A股市场也引发巨大反响 , 各界对于新型的欺诈发行赔偿途径展开热烈探讨 。
“美国在证监会主导的投资者赔付方面 , 采取的是公平基金模式 , 将罚没资金纳入基金来赔偿投资者 。 实践中 , 公平基金机制的重要性 , 不及证券集团诉讼 , 属于‘绿叶扶红花’ , 但公平基金在美国也依然有争议 。 ”汤欣告诉采访人员 , 目前主要可以参照的就是香港市场的洪良国际案 。
不过 , 在汤欣看来 , 责令回购机制的科学实施 , 需要较为严格的条件 。 他在2014年曾专门撰写论文探讨了洪良国际案的特殊性 。
简单而言 , 洪良国际案具有三大特征 。 一是欺诈持续时间短 , 形态单一;二是欺诈上市的消息在遭到揭露和停牌之前几乎没有走漏;三是查处程序上 , 香港法院应证监会申请 , 冻结资产、股票停牌、启动正式调查程序乃至责令回购一气呵成 。
正是上述个案特性 , 使得洪良国际案将所有在责令停牌日仍然持有当事公司股票的投资人都作为赔偿对象 , 以及以停牌价回购赔偿对象的股票这一简单易行的方案 , 具有合理性 。
而反过来说 , 这也预示着在欺诈案中实施责令回购需要厘清较多现实问题 。
业界建议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称 , 建设责令回购制度的初衷 , 是在欺诈发行案件中 , 为受损投资者提供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 。 但责令回购是一项新的制度 , 此前我国资本市场没有实践经验 , 境外可借鉴的经验也较为有限 。
“考虑到实践中案件情形复杂多样 , 并不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发现上述法定情形后 , 都必须采取这种措施 , 而是要从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 , 根据欺诈发行案件情况具体判断 。 ”证监会称 , 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该措施、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采取这项措施 , 鉴于目前还缺乏实践经验 , 《实施办法》暂未做规定 , 待积累实践经验后 , 再在规章中予以明确 。
厉健认为 , 责令回购由证监会主导 , 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 , 事关几千甚至几万投资者合法权益 , 赔付金额动辄几亿甚至数十亿元 , 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 , 建议有司法机关正式介入为宜 。
“草案一共15条 , 规定还是比较原则 , 有两点补充建议 , ”厉健称 , 一方面 , 责令回购的关键是资金能否落实 , 需要配套制度来保障回购资金到位 。
“如果募集资金被马上用掉、被转移 , 控股股东、实控人把大部分股份质押套现 , 那么 , 责令回购可能成为一纸空谈 。 因此 , 在配套制度方面可以考虑完善紧急冻结募集资金的机制 , 限制控股股东、实控人股权质押比例和期限等 。 ”他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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