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男子网购射钉枪获刑:称为装修而买 三次均被判有罪( 二 )


鉴于上述原因,案件发回重审后,房县公安局又对涉案的射钉枪进行了第三次鉴定,该局在2020年5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称,“对龚某持有的宝马X5射钉枪进行枪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是认定为枪支 。”
龚先生称,这次鉴定他从始至终没有见到鉴定报告中的具体内容 。房县法院经过重审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龚先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具有主动上缴等情节,酌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采访人员注意到,判决书中关于第三次枪支性能鉴定的描述,仅称送检射钉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其为枪支,没有具体数据 。
龚先生认为自己的射钉枪是生产工具并非枪支,房县法院的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据此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宣判他无罪 。十堰中院经过审理认为,龚先生虽经过合法途径购买射钉枪,但同时还购买了精密钢珠、高压气瓶、磁力环、无缝钢管等物品,均为枪支配件,经过三次鉴定,均认定涉案射钉枪为枪支,且有证人称曾见过龚先生的枪,可以打鸟 。
十堰中院据此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龚先生明知涉案射钉枪为枪支而故意持有,并据此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8月22日,龚先生在收到终审裁定后告诉采访人员,尽管案件经过重审后,将他的刑罚由管制一年一个月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但我仍然认为我无罪,我还将继续申诉” 。
【网购|男子网购射钉枪获刑:称为装修而买 三次均被判有罪】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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