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博士被索赔42万,但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

离职博士被索赔42万,但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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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 来自忻州师范学院官网 。
【离职博士被索赔42万,但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贾某青与学校之间的劳动纠纷 , 在历经差不多一年之后 , 最近取得了新进展 。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 , “这两天校方终于同意了执行仲裁裁决 , 按程序办理我的离职 , 赔偿费用再另谈 。 ”贾某青说 。
贾某青于2008年硕士毕业入职忻州师院 , 2015年-2018年到西北师范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 , 在此期间忻州师院为其工资和生活补贴等 。 双方在2018年签订《协议书》约定贾某青须为忻州师院工作服务满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才可提出调动要求 。 2019年9月25日 , 贾某青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 。
为此 , 校方在经历了起诉、撤诉之后 , 上个月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了新的仲裁请求:向贾某青提出42万余元的补偿费要求 。
在人才流动早就成为正常现象的社会大背景下 , 类似贾某青与忻州师院的劳动纠纷并不罕见 。 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于 , 从教师的角度讲 , 认为“我想走是我的权利和自由”从学校的角度讲 , 认为“你可以走 , 但是学校的付出你应该按照规定补偿”由于双方在具体金额上相执不下、认识不一 , 产生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
当然 , 这只是风向 , 既然产生了纠纷 , 不管是走劳动仲裁程序还是到起诉 , 自然会有相应的结论 , 就像现在忻州师院愿意为贾某青办理离职手续 , 也是在执行仲裁裁决 。
教师因为个人发展或者其他因素 , 在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则上讲 , 都有离开的权利 , 但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 , 都不是冷冰冰的机器 , 在照章办事之外 , 还要顾及情理和形象 。 一个突出的原则就是要有契约精神 , 契约精神不是不能毁约 , 而是说需要承担因毁约而带来的代价 , 走也要走得体面 。
而且 , 在人文情怀上讲 , 个人虽然并非必须感恩单位 , 但在脱产读博之后毁约、甩手离开 , 总归应该有点负疚感 。 毕竟 , 自己的离开可能给学院的课程安排、学生培养、人才规划等带来短期困扰 。
从现有的报道来看 , 忻州师院能够支持教师全脱产读博 , 算得上是非常有魄力的政策 。 不少学校支持教师全脱产读博的时间往往是第一年 , 因为博士生课程往往集中在第一年 , 此后便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 教师便回到本校边教书边做论文了 。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 忻州师院说“学校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投入”不算过分 。 何况 , 学校还为其脱产读博支付了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补贴在内的相应费用 。
当然 , 不管学校投入有多大 , 学校面对教师的离开 , 同样要有契约精神 , 应该是平常心 , 看到人才流动的必然性 , 不宜给离职教师设置契约之外的特殊障碍 。 不仅如此 , 还应该有更宽广的认识 , 即离职教师不管流动到哪里 , 都是在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 由于教师层次提高 , 到更好的学校任教 , 虽然不能直接为本校再做贡献 , 但还是可能会因相互熟知的人脉网络间接为学校发展出力 。
聚散之间 , 教师和学校都要有契约精神和人文情怀 , 前者是依法依规行事 , 后者是人之常情常理 。 教师是育人之人、师院是育师之地 , 在规则和情理的两方面 , 都应该做出示范 。
【离职博士被索赔42万,但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 任孟山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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