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看法|90后律师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被判刑、吊证( 四 )


被告人周天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庭审中自愿认罪 , 系坦白 , 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天雨自愿认罪认罚 , 有坦白情节 , 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观点 , 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
综上 , 为保护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 根据被告人周天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天雨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 ,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二份 。
审 判 长邵 莹
人民陪审员王锁云
人民陪审员史 昭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沐晓鸥
来源:司法部官网、裁判文书网 、法律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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