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上海首例“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落地长宁( 二 )


引入保险公司成为担保人有何意义?申请人为何会选择这种担保方式呢?
在执行中 , 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往往会利用执行程序恶意干扰或阻挠生效法律文书的正常执行 , 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 请求继续执行的 , 应当继续执行 。”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 申请执行人往往无力承担巨额的担保费用 , 导致执行陷入僵局 , 自身的权益也无法实现 。面对这种困境 , 如何实现多途径多手段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平衡好双方当事人利益 , 确保胜诉权益实现 , 就成为了执行法院亟需解决的难题 。
责任保险|上海首例“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落地长宁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以申请执行人为被保险人 , 以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提出方为关系人 , 在保险期限内 , 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 , 给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 , 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它作为一款创新保险险种 , 当事人可以购买保单的较小代价 , 推进财产变现确保自身权益尽快实现 , 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 此次保单的成功落地对上海地区有示范作用 。
下一步 , 上海长宁法院将按照市高院“固成果、补短板、重长远”的工作要求 , 围绕积极打造“最温暖、最讲理”法院目标 , 攻坚克难 , 不断探索创新执行方法 , 切实解决好执行案件中财产变现难、时间跨度长等“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 , 总结提炼出规范化操作路径 , 切实提升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落地生根有实效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