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扮冒充事件|【扫黑除恶】7起“食药环”领域的典型案例及特征( 二 )


案例1-6
李某甲等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 , 租赁民房作为生产、加工点 , 购买生猪肉、生牛肉 , 加工制作成熟肉制品 , 并对外销售 。
2012年10月初 , 李某甲、李某乙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许可的情况下 , 在某村租赁一民房 , 购买大量生猪肉、生牛肉 , 生产、加工熟肉制品 , 并对外销售 。2013年5月 , 李某甲又雇佣宋某某参与加工 。同年9月10日 , 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当场在其加工点查获生牛肉1100千克、已经加工好的熟猪肉135千克 , 已经加工好的熟牛肉1940千克 。经查 , 截止到案发 , 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已对外销售金额达1.98万元 。
案例1-7
高某某、王某某合谋在偏僻的山上设置屠宰点 , 将收购的病死猪加工成肉、排骨再进行销售 , 销售所得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
2013年9月 , 高某某、王某某两人经预谋合伙设点进行屠宰加工病死猪 , 由高某某负责销售 , 约定扣除工人工资和运费等相关费用后所得利润六四分成 。之后 , 高某某、王某某在某山上设置屠宰窝点 , 先后联系他人向其贩卖病死猪 , 开始雇工屠宰加工 , 并将产品运出销售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 , 高某某、王某某共计从他人处收购病死猪11300公斤 。高某某、王某某某山上设置的屠宰窝点将病死猪加工成排骨、猪肉等产品进行销售 。2013年11月4日22时许 , 高某某、王某某设在山上的生产窝点被县公安局查获 , 当场查获的未屠宰的病死猪计3878公斤 , 屠宰加工后的病死猪肉制品计714公斤 。
02违法犯罪特点
第一 , 主要以“行为犯”的标准衡量“食药环”领域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不要求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结果 。
第二 , “食药环”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 在饲养食用型动物的过程中 , 添加添加剂促使动物异常生长或者伪造检疫合格证明让不合格的食品源“合法”地进入市场;二是违反法律关于许可经营的规定 , 在没有获得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 , 实施加工生产行为 , 致使加工生产行为脱离监管 。如果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 , 该类生产加工行为是合法行为;三是行为人实施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生产加工行为 。没有任何条件可以改变行为的违法性 。
第三 , “食药环”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 。如 , 使用添加剂饲养食用型动物 , 添加剂可以通过掺杂在饲料、水中进入动物体内 , 难以监管 。再如 , 违法分子加工病死猪时 , 将加工地点选择在山头、民宅等不显眼的地方 , 如果没接到举报或在市场上发现病死猪制品 , 追踪到生产点有些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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