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 谁应承担责任?( 二 )


无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非直接接触,也无论是积极的加害还是消极的加害,只要饲养动物的独立行为侵害他人,都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三)有损害的事实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包括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致人伤残、死亡、健康水平下降、病痛等情形 。财产损害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例如为治疗而支出的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等直接损失以及未来预期收入降低等间接损失 。动物致人损害还可能造成涉及精神损害,例如因被狗咬伤造成终生残疾或产生严重心理问题,由此导致被侵权人精神痛苦,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四)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饲养的动物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也就说,没有侵权的前因就没有损害的后果 。有些因果关系比较直观,例如狗咬伤人、猫抓伤人等,损害后果显而易见,因果关系也比较简单 。但有些因果关系相对隐蔽、复杂,这就是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动物咬伤人后,受害人被感染引发其他疾病死亡 。间接因果关系掺杂其他因素,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并不纯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在上述案例中,杨甲和毕乙是松狮犬和泰迪犬的饲养人,两只狗在追逐中导致徐丙受伤,即两只狗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徐丙身体权、健康权受损害的后果,该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杨甲与毕乙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徐丙自身具有一定的基础性疾病,而该因素又加重了损害后果 。杨甲与毕乙对徐丙自身因素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二 
寄养宠物犬伤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于甲饲养了一只法国斗牛犬 。2019年十一国庆假期,于甲全家外出旅游,所以将法国斗牛犬寄养在A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于甲与A公司签订《宠物寄养协议》,寄养期间为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15日,于甲支付了1920元寄养费,寄养费包括住宿、基本健康检查、房舍清理、每天安排户外活动等 。协议还对每日宠物犬喂食、散步等情况进行了约定 。
2019年10月11日下午5时左右,A公司工作人员带该斗牛犬外出散步,斗牛犬突然挣脱牵引绳跑到人行道上 。刘乙是孕妇,此时正在人行道上活动 。斗牛犬突然窜出,将刘乙扑倒 。刘乙被送往医院,经诊断“阴道流血、排液” 。后刘乙在医院进行保胎治疗 。
出院后,刘乙向于甲及A公司索赔,于甲及A公司均不同意赔偿 。刘乙将于甲和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6820.7元、误工费37892元、营养费393元、护理费9116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
A公司认为刘乙主张的各项费用过高 。除了医疗费以外,其他费用都不同意赔偿 。于甲认为,虽然是他的狗的原因导致刘乙受伤,但刘乙受伤发生在宠物犬寄养在A公司期间,A公司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于甲虽然是宠物犬的饲养人,但事发时对宠物犬无法管理和控制,故不应承担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甲已将宠物犬交由A公司寄养,A公司即为该犬的管理人,在此期间宠物犬导致刘乙受伤,A公司作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核算,刘乙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820.7元、误工费3720元、营养费393元、护理费10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刘乙13983.7元 。
刘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乙作为孕妇被狗扑倒,精神上受到严重惊吓,一审法院确认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偏低,结合侵权的具体情节和刘乙的伤情,将精神抚慰金调整为5000元 。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身份认定及责任负担 。何为饲养人?饲养人可以理解为动物的所有权人 。何为管理人?管理人应解释为对动物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动物保有人 。
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如果造成损害的动物只有饲养人,关系就比较简单,直接由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可 。但问题是,既有饲养人又有管理人,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当动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不同时, 管束动物的义务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责任和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 。因为,管理人对动物具有实际管理和控制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危险控制的义务 。所以确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主体的理论基础是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以及动物危险控制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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