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部门: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二 )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提高50元 , 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 , 提至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 , 提至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 , 提至每人每月680元 。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 , 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 , 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 , 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 , 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 , 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市 , 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 , 由中央财政安排 , 另行下达 。 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 , 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 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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