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微信公号|?初三学生遭同学割颈:伤人者被罚款,因未满16岁不被拘留
:原题为_“楚天都市报”微信公号|?初三学生遭同学割颈:伤人者被罚款,因未满16岁不被拘留。
“楚天都市报”微信公号8月27日消息 , 7月4日 , 山西朔州朔城区二中门口 , 小杨与同届同学王某发生口角 , 王某在校外购买美工刀 , 从小杨背后割伤其脖子 。
案发后 , 当地警方对王某作出行拘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 因王某不满16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
8月27日在接受楚天都市报采访人员采访时 , 小杨的父亲杨先生表示他无法接受这一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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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的美工刀
随后120紧急送医 , 由于伤情严重 , 在当地几个医院 , 均被告知无法缝合伤口 , 仅做了止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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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满鲜血的校服
小杨父母随后连夜将他送到山西省人民医院 。 经诊断 , 伤口长约10厘米 , 深约3厘米 。
万幸的是 , 这一刀所幸未伤及重要血管和组织 , 只是伤口迸开很大一个口子 , 如果更深或下移一点 , 小杨恐怕就会有生命危险 。
嫌疑人被罚500元
7月5日 , 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7月4日19时30分许 , 在马邑南路朔城区第二中学南侧仁和药店门前 , 王某与小杨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 , 王某用美工刀将小杨左侧划伤 ,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
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 并处罚款五百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因王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 不执行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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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处罚书
警方对王某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 , 让杨先生不能接受 。
采访人员查询发现 , 判决书依据的法律条款 , 具体为:殴打他人的 ,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此外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希望监护人垫付医药费
杨先生说 , 他原本考虑15岁的王某也是个孩子 , 今后还要继续上学 , 只希望家长支付医药费 , 并不打算继续追究 。
事后 , 王某的叔叔代表家属来医院看望 , 只给了1000元 , 因家中困难 , 其余费用拿不出来 。 杨先生透露 , 他从别的孩子那里听说 , 王某不思悔改 , 甚至在外吃饭喝酒 。 他担心 , 王某会再次行凶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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