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如何推动双创?能否避免老赖?( 二 )


值得提及的是:从2018年7月起 , 该署还开始提供破产案、个人自愿安排个案及强制性清盘案记录的网上查册服务 。 出于保护债权人等考虑 , 该服务可以帮助了解多方面的情况:一个人是否已经破产或正面对破产呈请;一个人是否或曾否受到个人自愿安排所规限;一家公司是否已经清盘或正面对强制性清盘呈请 。
“内地非法律人士对香港破产制度的了解可能局限于某明星破产案等少数几点 。 实际上 , 因楼市、股市投机炒作失利而陷入‘负资产’状态的港人屡见不鲜 , 个人破产在香港是一种较为常态的经济事件 , 因相关的法律安排和执行也比较完善 , 污名化的现象日渐减少 。 ”一位香港法律人士对《财经》采访人员解析 。

其因此也提醒称 , “深圳执行破产法规时一定要尽量注意配合其他手段 , 比如房地产加杠杆、股市投机等现象一定要严打 , 否则得益是个人的 , 风险则用破产等手段规避 , 在没有全面综合手段的管理下 , 真正的老赖会有很多空子可钻 , 最终债权人索偿无门 , 可能会弊大于利 。 ”
事实上 , 个人破产制度在其他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之所以较为普遍 , 是因为一系列制度与之配套衔接 。 目前内地学者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担心点之一 , 也是目前中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以银行的信用体系为主 , 对个人信用的全社会综合管理制度建设仍然在路上 , 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等手段并不完善 , 例如近期普遍出现的“P2P清盘了 , 欠款还要不要还”等话题 , 就集中反映了社会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仍然相对淡薄 。
“同股不同权”配套
深圳在《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解释中称: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 , 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 也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

事实上 , 深圳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也与其实际需求有关 。 在深圳 , 除个体经营者外 , 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 。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 , 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 , 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 , 占比37.5% 。 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等形式存在 。
“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 , 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 , 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 , 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在相关条例征求意见时表示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意味着深圳将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 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 , 或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 。 事实上 , 在初创企业密集的深圳 , 成熟的产业链配套能力、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之外 , 上述一系列创新性法规 , 已被认为是给“独角兽”企业的创办及失败提供了新的支持与包容:既考虑到了创始人在希望融资却希望保持表决权的诉求 , 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因创业失败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后提供了法律保障 。

例如 , 《创新条例》还首次通过立法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 , 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该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 赋予的所有权比例不得低于70% , 赋予的长期使用权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
除此之外 , 《创新条例》之所以备受各方关注 , 是因其提出了“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 , 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 , 在普通股份之外 , 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 可以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应当是企业的创始股东 , 以及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企业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公司董事和该董事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 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 , 其他方面符合有关上市规则的 , 可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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