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沉默|面对公安机关,你无权保持沉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 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 新的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执行 , 今天继续跟大家分享这部新规定的其他内容(接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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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沉默|面对公安机关,你无权保持沉默!】
6、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 中国式“米兰达”规则 , 但你无权保持沉默。
7、同案嫌疑人或未同案 , 但有犯罪关联的嫌疑人 , 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辩护 。
8、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 , 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 告知辩护律师 。
9、采用刑讯逼供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应当予以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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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 需要拘留、逮捕的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11、对累犯 , 犯罪集团的主犯 ,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 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
12、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 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明天继续分享这部新规的其他内容 , 感兴趣的朋友 , 请关注我 每天分享我的办案体会 , 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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