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根|周志宏:同学会后醉驾身亡同场27人被判担责的警示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周志宏:同学会后醉驾身亡同场27人被判担责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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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根|周志宏:同学会后醉驾身亡同场27人被判担责的警示】作者:周志宏
2018年2月20日晚 , 张某根驾车前往某农庄参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学聚会 , 因气氛热闹 , 张某根多喝了些白酒 。 当日20时许 , 张某根独自驾车回家 , 21时14分许 , 张某根在路中发生车祸 , 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 , 张某根系醉酒后驾驶 , 负事故全部责任 。 张某根的家属事发后起诉当日参与同学会聚餐的沈某等27人 , 认为聚会的共同组织、参与者 , 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 , 应当对张某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 (****8月28日)
在这起案件中 , 张某根的同学辩称:“吃饭的时候并未劝酒 , 期间只有张某根一人喝了白酒 , 开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开车不能喝酒 , 事后大家也纷纷送上人情关怀金” , 表示不担这个赔偿责任 。 然而 , 法律就是法律 , 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 自然由法律说了算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 , 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都负有最高注意义务 , 同时 , 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 。 这其中 , 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 。 张某根与沈某等共28人聚餐 , 其中六人与张某根同桌 , 在张某根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 , 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 , 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 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 。 最终 , 法院酌情判决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 , 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
与该案不同 , 另一起因醉酒导致死亡的案件 , 由于同饮者尽到了照顾义务 , 被判免责 。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大勇和好友阿卓夫妻相约家中聚餐 , 一向豪爽的大勇当晚多杯酒下肚后醉意渐浓 。 聚餐结束后 , 阿卓夫妇担心大勇酒后独自回家不安全 , 便用三轮车将大勇送回家中 。 期间 , 大勇因醉酒试图从家中冲出而不慎仰面摔倒在地 , 为了确保大勇的安全 , 阿卓夫妇叫上邻居共同将大勇搀扶到床上 , 在检查大勇没有明显外伤 , 也无异常后才安心回家 。 不料 , 次日早晨 , 大勇被发现生命体征微弱 , 在送至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 死因为脑部重创致死 。 事后 , 大勇的弟弟认为阿卓夫妇是导致大勇死亡的直接责任人 , 于是 , 将他们告上了法院 , 要求为大勇的死亡承担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9736元 。 在案件审理中 , 阿卓夫妇坚持认为无责 , 但表示愿基于人道主义对死者作适当经济补偿 。 由于阿卓夫妇在大勇酒后并未对其放任不管 , 也尽到了照顾义务 , 与大勇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法院判决阿卓夫妇无需承担责任 。 但基于阿卓夫妇自愿给予经济补偿 , 故酌定二人补偿20000元 。
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 , 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 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 , 也是法定义务 。 共同饮酒时 , 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 , 其他共饮者也不能强行劝酒、罚酒 , 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共同饮酒后 , 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 , 包括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 , 如果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 , 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如果饮酒人是因为自身原因醉酒的 , 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 而对于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共饮人 , 法院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查明共饮人存在一定过失 , 没有尽注意义务 , 也将会被酌情判决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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