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红|生父抱走孩子 生母索赔三十万 法院这样审理( 二 )


法院判夫妻二人赔偿林红精神损失6万元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红作为一个母亲,本应该享受教育、抚养、保护好自己的女儿的权利,却因为张伟拒不履行判决结果而被完全剥夺 。
孩子和父母相处的时光,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而至今林红与女儿已经将近十年未见,女儿对于其亲生母亲完全陌生 。十年间母女感情的缺失,是不可挽回、无法弥补的,张伟拒绝履行判决结果,明知如此会侵害林红亲权,但依然违反生效判决的强制内容,属于故意 。最终,法院判决张伟及杨桃赔偿林红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
民法典小课堂
明确共同亲权原则
亲权,作为身份权的一种,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据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奕介绍,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二条,确立了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即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了共同亲权原则,共同亲权原则是亲权的基本规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亲权,行使亲权须由父母共同行使,即使离婚后父母一方不能直接行使亲权,也仍然享有亲权,仍然由父母共同行使亲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表达了共同亲权原则的基本要求 。此外,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共同亲权原则,确立了具体规则,即“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法院指出,由于张伟未履行生效判决将抚养权交予林红,导致林红对其未成年女儿的抚养、管教、保护的亲权遭受完全剥夺 。而杨桃作为张伟的配偶,默许丈夫不履行生效判决隐藏孩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此应与张伟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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