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到2020年底前,所有二级综合医院具备核酸采样和检测能力( 二 )


派出的机动检测队伍检测能力按照以下目标确定 , 实现5—7天基本完成全员核酸检测工作:检测人数在500万以下的 , 日检测量通过混样检测达到50万—100万人份;检测人数在500万至1000万的 , 达到100万—150万人份;检测人数在1000万以上的 , 达到150万人份以上 。
(四)加强检测人员队伍建设 。 各地要根据检测实验室规模配备足够的检测人员 , 建立后备人员梯队 。 要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化培训方案 , 组织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和第三方实验室检测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 要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目前在岗技术人员的培训 , 新建扩建实验室增加的技术人员要在实验室建成时完成培训 , 做到机构和人员同时到位 。 要充分组织调动现有医疗卫生人员 , 各检测实验室建设单位要优化内部人员配置 , 并根据检测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采样人员 。
(五)建立核酸检测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目前核酸检测信息平台基础上 , 将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各类检测机构有关信息纳入 , 形成核酸检测机构目录 。 同时 , 对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第三方实验室的采样、检测人员信息进行汇总 , 建立采样检测人员数据库 。 核酸检测机构目录和采样检测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机构、人员根据相应权限掌握和管理 。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资金支持保障力度 。 各地要加大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 保障相关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等 。 要切实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 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抗疫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地方财政资金等多种渠道资金 。 允许疾控中心开展核酸检测时参照公立医院收费标准收费 , 所收取费用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缴入国库 , 疾控中心开展核酸检测所需支出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
(二)加强检测技术方法优化创新和检测物资供应保障 。 各地可以参考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印发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混样检测 。 低风险地区可按照10:1、中风险地区可按照5:1的方式进行混样检测 , 高风险地区及重点人群要按照1:1的方式进行单样检测 。 抓紧研究明确无需实验室的快速检测技术条件并制定相关操作指南 。 鼓励各地、各有关机构开展检测设备研发和检测技术方法优化 , 大力推广使用新技术新产品 , 进一步提高检测效率和质量 。 根据检测需求和应用场景 , 配备不同通量和速度的检测设备 。 城市检测基地和公共检测实验室建设单位要做好检测物资采购储备工作 。 各地要统筹安排好本地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 , 支持建设单位和生产企业利用国家重点医疗物资保障调度平台做好产需对接 。
(三)做好有关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 各地要将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第三方实验室等各类核酸检测机构纳入质控、质评体系统一管理 , 做好日常质控监管和不定期抽查等工作 。 要加强对各类检测实验室的统筹协调 , 做到接收样本数量与检测能力相匹配、检测流程规范、检测质量可靠、检测报告反馈及时 。 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活动 , 加强样本管理 , 防止实验室泄露或人员感染 , 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
(四)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 及时开展核酸检测是落实“四早”要求的关键措施 , 也是做好常态化精准防控的基础和前提 。 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加强组织领导 , 统筹推进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 , 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 , 支持指导各地提高核酸检测能力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指导地方加大核酸检测能力建设资金投入;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推进检测设备、试剂、耗材等研发生产工作 , 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加快生产 , 满足检测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核酸检测能力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 组织实施片区机动支援工作;海关总署负责口岸快速核酸检测和货物消毒检测能力建设;国家药监局负责开设绿色通道 , 加快相关设备、试剂、耗材审评审批进度;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铁路局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有关人员运送和物资运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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