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童独自滞留电梯后不幸坠亡,谁担责?
8月28日下午1点10分左右 , 湖南株洲渌口区某小区发生一起坠楼事故 , 一名三岁女童在跟随外婆来小区探望外曾祖母 , 为外曾祖母祝寿 。 乘坐电梯过程中 , 由于外曾祖母脚步较慢 , 还没进电梯门就被关上了 , 3岁女童独自滞留在电梯内 。根据视频中显示 , 电梯门关上的时候女童瞬间慌张 , 胡乱按电梯层键 , 拼命在电梯内蹦跳 , 以及手扒电梯门、踢电梯门 。 女童分别到达过4楼和8楼 , 在8楼的寻找家人的时候 , 不慎从8楼楼梯间窗户坠落 , 当场死亡 。事发后 , 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察 , 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 确认女童是从8楼楼梯间的窗户坠落的 。女童坠亡以后 , 家属悲痛万分 , 外婆更是自责到精神崩溃 。毫无疑问 , 女童坠亡无疑是一场悲剧 , 其家属在悲痛之下发出控诉也是人之常情 。 但到底谁该担责?其家属认为 , 这起事故除了家人监护不力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之外 , 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也有一定的责任 。到底谁该担责?思考一:事发窗台的设计到底有没有问题两个争议点:一是事发窗台是否真的设计得太低?二是事发窗台外部没有安装防护设施 , 是否合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 ,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 , 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 , 应设置防护设施 。是设计方依据的设计标准不合乎相关国家标准 , 还是开放商没有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 还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提示的义务?目前 , 善后工作仍在进行中 。思考二:小区物业是否已尽安保义务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 从媒体曝光的多起案例来看 , 儿童出入电梯后坠楼死亡并非个案 。《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对安保义务作出过规定 , 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 , 在《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例提到 , 如果物业存在安全隐患 , 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 , 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 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而在这起案例中 , 女童从8楼楼梯间窗户坠落 , 窗台处未及时安装防护工具是导致坠亡的直接原因 , 如果8层这个未安装防护工具的处于容易到达的位置 , 且未设置任何有效的隔离装置 , 那么小区物业或许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思考三:家属是否监护得当整件事情的发生也离不开监护人的大意 。 从监控中不难分析出 , 小女孩进入电梯后 , 监护人却在电梯外 , 没及时处置 。 小女孩是自己爬上窗口以致掉下所致 。 整个事件就一个意外 。 如果不是监护人失职 , 加之平时对孩子安全教育不足 , 怎会知道都市的小孩子有多少会因为独自乘坐电梯而恐慌哭泣 , 造成悲剧 。意外事故频发 , 防范措施必不可少 。从儿童较多住宅区的角度而言 , 物业公司、开发商等一定要将管理区域内存在危险的区域进行封闭、锁死;在区域周围安装防护栏、防护网或者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 并张贴警示标志 , 避免风险 。从监护人的角度来看 , 监护人应该及时洞悉周遭的环境变化 , 毫无疑问 , 监护人将孩子留在电梯里的行为 , 是造成这起事件的原因之一 。 如果当时在场有任何一个监护人跟着孩子 , 可能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 。 因此 , 必须要做好健康安全的防护工作 , 避免疏忽造成意外 。不仅如此 , 儿童安全教育不可少 , 为了探究高度的视觉感知是先天的还是后天形成的 , 美国心理学家沃克和吉布森设计了一个著名实验:“视崖实验” 。 最后实验发现:年龄越小的孩子对“深渊”恐惧感越弱 , 且大多数的宝宝在1岁左右已经初步具备了对高度的感知能力 。 ---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需要一种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 , 当这种社会关系被突发事件所打乱 , 社会需要既定的规则对被打乱的社会关系进行再平衡 , 以使得社会重新趋向和谐和稳定 。 毫无疑问 , 血的教训让人深刻又无比痛心 , 愿大家都有所领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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