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女孩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 为什么不追责凶手家属


北京联盟_原题为:女孩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 为什么不追责凶手家属

近日 , 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时被一名男子入室用数据线勒颈致身亡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杀人男子靳某在该小区做餐饮小吃生意 , 杀害柴媛前 , 刚因杀人被警方通告寻人 。 事发后男子由于爬窗躲避警察而坠亡 。

虽然凶手已经身亡 , 但被害人柴媛的姐姐柴芳认为案子并没有结束 , 柴媛被害时处于在家办公状态 , 应属工伤 。 因此柴芳一直在为妹妹申请工伤的事奔波着 。 截至发稿前 , 大庆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表示 , 工伤申请已受理 , 但目前还没有结论 。

女孩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 , 为什么不追责凶手家属 , 非要追责女孩公司呢?
在家|女孩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 为什么不追责凶手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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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个人理解 , 这里的“追责凶手家属”也好 , “追责女孩公司”也罢 , 也只能从民事赔偿的角度上讲 。 至于刑事责任 , 肯定谈不上 , 男子作为侵权人已经死亡 , 不管是公司 , 还是其家属 , 都不可能“株连九族” 。

【在家|女孩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 为什么不追责凶手家属】为什么不追责凶手家属?

只能说 , 其家属没有任何赔偿责任 。 当然 , 如果说侵权人有遗产 , 那还可以追责“凶手家属” 。 但这种情况下 , 与其说是追责“凶手家属” , 还不如说是其家属在遗产范围内赔偿 , 其实质还是追责侵权人 , 而不是侵权人的家属 。

1.家属基本上没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百零六条有相关规定 , 公民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同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千一百六十五条有相关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 ,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什么意思?“一人做事一人当” ,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 , 由其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

2.遗产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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