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监督|法院2020年案例:小区地下车库归属的裁判规则( 二 )


2018年11月20日 , 保障房公司针对华惠家园业委会《关于对华惠家园地下车库销售事项的征询函》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1.该地下车位无产权证 , 我公司销售的是地下车位使用权 , 使用年限同房屋使用年限 。 公司也咨询了区各相关部门 , 得到的答复是目前余杭区地下车位均为车位使用权而无产权证;2.我公司作为房地产企业 , 有权制订地下车位销售价格 , 该售价综合考虑了小区性质及该地区的市场价;3.华惠家园地下车位经专业评估单位评估 , 并考虑小区性质 , 得出现有的评估价格 。 同时 , 我公司考虑广大业主利益 , 在新评估价格出具后 , 并未立即按新价格进行销售 , 给予小区业主充分的购买时间;4.我公司作为未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拥有方 , 有权将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小区业主 。 在本次销售前 , 公司也组织了包括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在内的相关部门对销售方案等进行了讨论 , 为体现销售方式更加合理公平 , 并使得销售工作平稳推进 , 各方一致认为销售开始阶段应设置原车位承租户优先购买期 , 超出期限后再面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开销售 。 同时 , 我公司为确保小区业主的利益得到保障 , 地下车位一直拒绝销售给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及个人;华惠家园自2008年交付以来 , 小区地下车位一直在出售中 。 早年 , 考虑地下车位使用率问题 , 我公司将地下车位使用权租赁给贵业委会 , 由业委会向小区业主进行租赁 , 租赁期限至2018年8月5日 , 并签署了《地下车位委托管理协议》 , 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双方对小区地下车位的使用处置权未有争议 。 但截至目前 , 贵业委会违反合同约定继续超期出租地下车位 , 给我公司车位销售工作带来困难 , 我公司郑重要求贵业委会遵守《管理协议》约定 , 立即解除与小区部分业主的超期租赁合同并退还相应租金 , 否则 , 贵业委会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
【法眼监督|法院2020年案例:小区地下车库归属的裁判规则】2018年12月13日 , 保障房公司向华惠家园业主发出《关于对华惠家园地下车位进行管理的通知》 , 载明如下内容:早年 , 保障房公司将华惠家园地下车位使用权租赁给小区业委会 , 通过其向小区业主进行租赁 , 租赁期限至2018年8月5日 。 截至目前 , 租赁期早已过期 , 小区地下车位部分已销售 。 为规范地下车位停车秩序 , 确保已买车位业主利益 , 公司定于2018年12月17日对地下车位进行管理 , 请未购买车位的业主在12月16日前将车辆移出 , 届时 , 未购买车位的业主将无法继续使用地下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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