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员工联手银行高管,骗了1000万,结果..( 二 )
“我们拿的钱大部分用于投资股票” 。 胡某兵供述 , 其股票买卖操作主要在董某、黄某和吴某证券账户中进行 , 其中黄某和吴某是在长江证券开的户 。
胡某兵炒股的战绩可谓惨淡 。 从2013年至2017年期间 , 胡某兵在董某账户总共损失60万元 , 吴某账户则是前后在里面投了80万元-100万元左右 , 胡某兵独自控制的黄某账户 , 从2013年到2017年3月份 , 总共注入六七百万元 , “最后剩下十五万元左右” 。
胡某兵表示:“2012年至2014年我年收入8万元-10万元左右 。 骗取罗某甲第一笔钱款时 , 我和姚某考虑过股票市场会存在亏损 , 我们认为到时就算亏 , 亏到90万元我们就不操作了 , 大不了我们一人亏5万元 。 但后来骗到的钱越来越多时 , 我们就没考虑到这个问题了 。 还有当时行情很好 , 也被冲昏了头脑 , 觉得肯定没有问题 。 ”
裁判文书显示 , 胡某兵供述 , 姚某是从2015年开始知道股票亏损的 , 直到2017年5月自己的资金已跟不上 , 实在瞒不住了 , 才摊开和姚某说“亏了很多” 。
两人均获刑十年以上
原审判决认为 , 被告人胡某兵、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 系共同犯罪 。 被告人胡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坦白 , 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
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兵有期徒刑11年 , 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 罚金人民币30万元 , 并责令被告人胡某兵、姚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
关于上诉人胡某兵、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经查 , 在案证据证实 , 胡某兵、姚某虚构理财产品项目 , 与各被害人签订理财协议 , 骗取被害人的资金后 , 实际用于高风险的炒股并造成巨额亏损 , 无力归还被害人的资金 , 故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明显 , 不属于民事纠纷 , 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 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至于姚某是否明知胡某兵伪造长江证券有限公司印章及对账单、理财产品等材料 , 不影响对姚某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
最终 ,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性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应予维持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基金报、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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