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高中男生擅自离校后在家跳楼身亡!家属状告学校,法院判了

2017年2月27日晚 , 三亚某学校高一年级男生小刘(化名) , 在寝室玩手机被没收后擅自离开学校 。 同年2月28日凌晨 , 在家跳楼自杀 。 事后 , 小刘家属将学校告上法庭 。 近日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该案认为 , 小刘在学校严格管理下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私自外出 , 学校在其私自外出过程中没有过错 。 根据法律规定 , 学校对于小刘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
案情
2017年2月27日23时左右
三亚某学校值班老师例行检查寝室时发现 , 小刘所住的寝室有亮光 , 便与生活老师一同进入该寝室查看情况 。 结果发现小刘将手机带进宿舍 , 2名老师遂没收了小刘的手机 。
2月28日6点20分
生活老师叫学生起床时发现 , 小刘不在宿舍 , 便通知值班老师及小刘的班主任 。
当天7时54分
班主任第一次给小刘父亲打电话 , 告知小刘不在学校情况 。 当天 , 班主任与小刘姐姐和学生寻找小刘下落 。
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
班主任与小刘父亲、小刘姐姐之间有10多次通话记录 。 小刘出走后 , 小刘亲属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
【三亚一高中男生擅自离校后在家跳楼身亡!家属状告学校,法院判了】直至2017年3月1日
三亚市公安局通知在外打工的小刘父母 , 双方才得知小刘已于同年2月28日凌晨2时在家中跳楼身亡 。
另查明 , 小刘所住的宿舍楼楼下以及宿舍区门口均有铁门 , 学校确认事发当晚铁门均已锁上 。 截至庭审结束 , 双方均不知悉小刘是如何从宿舍外出 。
法院
事发后
小刘家属将学校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 没收手机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导致小刘自杀的损害后果 , 且学校在发现小刘擅自离校后已第一时间通知了小刘父亲 , 并对小刘进行寻找 , 应认定事故发生后 , 学校已基本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 。 但考虑到小刘系在两道宿舍铁门关闭的情况下擅自外出 , 学校至今对小刘如何擅自外出亦不清楚 , 可见 , 学校宿舍管理存在一定漏洞 。 一审法院酌定学校应对小刘的死亡承担10%的过错责任 , 作出判决 , 被告学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8105.6元 。
二审时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小刘已年满16周岁 , 具备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及辨别能力 , 其明知学校不允许使用手机而将手机带进宿舍玩耍 , 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 。 学校老师在按照规定代管小刘手机的过程中没有不当言行 , 双方没有发生冲突 , 该行为并不必然引起小刘的自杀 , 故学校老师代管手机的行为与小刘的自杀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
二审法院认为 , 学生宿舍楼下有铁门锁住 , 学校大门有保安管理进出人员 , 小刘在学校严格管理之下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私自外出 , 学校在其私自外出的过程中没有过错 。 因学校在小刘的死亡过程中没有过错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 学校对于小刘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 一审判决学校承担1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
综上 , 被告学校主张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 , 该院予以支持 。 鉴于被告学校在二审中自愿给予小刘家长6.8万元的经济帮助 , 法院予以照准 。 据此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被告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8万元 。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采访人员:利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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