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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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罚?
《实施办法》中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 并明确 ,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调查评估和征求社会意见等方式 , 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 , 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依法给予处罚 。
·已建成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未按照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 或者未保证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 , 由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对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 , 占用盲道、坡道、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的 , 由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妨碍通行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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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专家看法>>
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廖国龙:
该《实施办法》从起草初期我们就非常关注 , 我认为最大的亮点就是办法对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强调 。 其中对法律责任和相关处罚的规定 , 更是“让法律长出了牙齿” 。
但是我认为 , 《实施办法》中对城市公共停车场未按照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 或者未保证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处罚还太轻 , 最高罚款才1万元 , 我建议要提高处罚的最高金额 。
您对该《实施办法》有什么意见建议?欢迎大家留言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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