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骚扰电话,要凉!

8月31日 , 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服务|骚扰电话,要凉!
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即将被戴上“紧箍咒”!
征求意见稿提出: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 , 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 ,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
用户未明确同意的 , 视为拒绝 。
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 , 应当停止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 , 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接收 , 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码号用途 , 不得将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 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制 。
此外 ,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 , 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托“谢绝来电”平台提供“谢绝来电”服务 , 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记用户关于商业性电话的接收意愿 , 并依据用户意愿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防侵扰服务 。
被侵扰了如何投诉?
征求意见稿提出: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投诉 。
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侵扰 , 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或电话的 , 可向12321受理中心进行投诉 。
对于信息完整、准确的投诉 , 12321受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3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企业核查处理 。 相关企业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 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12321受理中心反馈处置结果 。 12321受理中心收到处置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
《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行为 , 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 促进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 , 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接入的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
第四条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的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 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
第五条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建立健全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的自律规范 , 引导和督促会员严格执行 。
第二章 服务规范
第六条经营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 , 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的接入服务及通信资源 。
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号码、接入地点、业务类别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 并在信息发生变更的10日内予以更新 。
第八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应留存短信息服务、语音呼叫服务有关原始计费信息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留存相关信令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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