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领域如何更好开展业绩考评? 连线专家汤维建
民事检察领域如何更好开展业绩考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认为
应关注对促进和解和服判息诉工作的评价
■认识民事检察服判息诉工作的价值,已经不能仅仅从机械办案或仅仅从司法的角度来观察认识,应该从更为宏观的社会治理角度和视野来评估和认定 。
■作出不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其难度、工作量并不因不抗诉而降低,相反此类结果后续的服判息诉工作量不仅十分巨大,而且意义也十分重大 。
■民事检察官的基础法律素质是合格的,目前比较缺乏的是在办案中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 。只有通过大量办案,经过现实的一个个案件的捶打磨炼,才能提高综合办案素质 。
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 。近日,最高检召开会议,强调以抓实业绩考评为抓手,全面推进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 。
对民事检察官开展业绩考评,需要有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考评指标体系 。那么,民事检察有何特别之处?民事检察的业绩考评指标怎么设置?怎么推进?采访人员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 。
采访人员: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民事检察工作有哪些特别之处需要给予特别关注?
【民事检察领域如何更好开展业绩考评? 连线专家汤维建】汤维建:各级检察院的民事检察部门,在制定本部门业绩考评实施细则时,应当特别关注对促进当事人和解和服判息诉这部分工作的价值评价 。
民事检察的多数案件是以维持法院决定为结局的,是对民事诉讼活动的肯定性评价,这种评价的意义在于维护司法权威、消解社会矛盾 。目前的类案监督、精准监督,则是对法院裁判的消极评价,对原有司法秩序的纠正 。这种监督体现的是检察监督的质,但是从案件数量上,它们又是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少数 。
以抗诉为代表的裁判结果案件监督为例 。据司法机关公开披露的相关数据显示,超过八成的案件是需要检察机关开展调解或是服判息诉工作的,就社会治理而言就是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 。
目前这部分工作在检察院工作评价还未作为重点体现出来,而现实中它们是民事检察的工作主体,这部分工作业务体现不充分,会在直观上造成民事检察业务量过少的虚假印象 。因为就工作量而言,案件结果(是否抗诉)与其工作难度、工作量并不一定有直接联系,作出不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其难度、工作量并不因不抗诉而降低,相反此类结果后续的服判息诉工作量不仅十分巨大,而且意义也十分重大,只是目前对此还缺乏充分的认识 。
采访人员:应如何准确认识和把握促进当事人和解和服判息诉在民事检察工作评价中的地位?
汤维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而“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也就是民事纠纷过程中,鉴于其程序的权威性,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中,民事诉讼是最终法治保障 。在这一程序中,民事诉讼又将检察监督置于最后,在民事检察监督之后,当事人法定的救济渠道即告终结 。它是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救济渠道,属于“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中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 。
而在民事检察的现实中,大多数当事人的申请是没有得到支持,在这个法治环节中如何化解此类纠纷,使得当事人接受检察院决定服判息诉,对社会治理制度而言就至关重要了 。特别是,虽然进入民事检察程序的纠纷在民事纠纷比例中属于极少数,但是此类纠纷多数属于长期积累的矛盾,属于社会治理中的难点、顽点问题 。如果民事检察未实现化解相关案件纠纷的作用,相关矛盾就会从法律规制中脱轨失控,甚至容易恶性发展,后果无法预料 。
所以,认识民事检察服判息诉工作的价值,已经不能仅仅从机械办案或仅仅从司法的角度来观察认识,应该从更为宏观的社会治理角度和视野来评估和认定:化解此类矛盾,虽然数量不彰,但是社会意义巨大 。所以,民事检察的服判息诉工作直接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对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法治解决手段 。因此,应当在民事检察岗位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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