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女子宾馆内吸“笑气”身亡,家属索赔50万!法院:一分不赔( 二 )
首先 , 宾馆虽然存在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为 , 但宾馆未登记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 , 其已承担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 本案中 , 宾馆即使登记了受害人的身份信息 , 但并不能阻止其购买“笑气”并吸食的情况发生 。 因此 , 受害人的死亡与宾馆未登记其身份信息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故宾馆未对受害人身份进行登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 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其次 , 本案中 , 宾馆未登记受害者身份信息的行为并非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 其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
再次 , 受害女子已经成年 , 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 女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具有辩知事物的能力 , 其自非正常渠道购买“笑气”并吸食 , 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 , 应由其自行承担 。
二审法院认为
最终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 并驳回王萌萌父母的一审诉讼请求 。
珍爱生命
远离“笑气”!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采访人员 / 杨尔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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