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制造汽车冲撞事故,决定执行死刑
新京报快讯 据贺州天平之声官微 , 9月2日 , 贺州市中级人民对光明大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宣判 , 被告人杨逊识因犯故意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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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故意制造汽车冲撞事故,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杨逊识因被家人多次劝诫而对家人产生怨恨 。 2月5日 , 杨逊识在电话里与其父亲、弟弟等家人发生激烈争吵后 , 于当日下午15时许 , 驾驶车辆至八步区街道光明桥头红绿灯十字路口时 , 故意制造汽车冲撞事故 , 造成两人死亡 , 四人 , 多辆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 。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逊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一人死亡 , 一辆车辆受损 , 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 构成故意罪 。 被告人杨逊识又以驾车冲撞不特定他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及多辆车辆受损 , 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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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 贺州市中级人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 根据被告人杨逊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法判决被告人杨逊识犯故意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逊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华等五人因本案所产生的法定经济损失 。
【故意制造汽车冲撞事故,决定执行死刑】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 , 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 所谓公共安全管理 , 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 ,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 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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