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性|个人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避难所

□ 法治观察
只有将不幸失败的创业者与故意隐匿财产的“老赖”区分开来 , 才能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老赖”行为
□ 赵志疆
2020年8月26日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 , 其中包括此前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 根据条例 , 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 , 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
站在特区成立40周年的新起点上 , 深圳面临改革再出发的历史使命 , 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的通过 , 不仅是献给深圳的生日厚礼 , 同时也为深圳继续先行先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 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一起通过的 , 还有《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 后者致力于为创新创业保驾护航 , 激发科技创新创业以及引进资本的积极性;前者则致力于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 , 为他们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 。 两者结合在一起 , 可以清晰地看到深圳地方立法的思路:创新创业不仅需要政策支持 , 同时需要社会包容 , 宽容失败才能鼓励探索 , 从而保护创新创业的梦想与激情 。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 作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都 , 深圳不仅诞生了大批创新型企业 , 同时也吸引着众多“创客”的脚步 。 然而 , 创新创业不总是一帆风顺 , 商场上也没有常胜将军 , 因为“双创”失败而折戟沉沙的大有人在 , 甚至一些知名的创业者和企业家也可能遭遇滑铁卢 。 如何避免那些诚信但不幸失败的创业者陷入债务泥潭 , 通过破产程序帮助他们轻装上阵、东山再起 , 这不仅是摆在深圳面前的现实问题 , 更是全国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 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在深圳试水 , 不仅是地方立法权的主动实践 , 更是在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 。
1993年 , 深圳率先在全国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 为国家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积累了相关经验 。 如今 , 深圳再次在个人破产制度先行先试 , 由此足以看出 , 深圳的敢为天下先不仅体现在鼓励创新 , 更体现在地方司法实践的方方面面 。 从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文件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到一年后此条例正式出台 , 这种地方立法的“深圳速度” , 不仅为创新创业提供了坚实后盾 , 而且必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对国家层面个人破产法的推出起到积极影响 。
尽管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引进了重整程序 , 但在不少人的潜意识里 , 破产法往往被视为清算法而不是拯救法 。 就此而言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堪称创举 , 立法解释中明确表示: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 , 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 在破产仍存在“污名化”氛围的社会背景中 , 深圳的立法实践闪现着人文关怀的光芒 。 不过 , 也正因为对债务人的宽容以待 , 难免会有人对债权人的权益表示担忧 , 更有甚者 , 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难所?
实际上 , 这些问题已在深圳地方立法的考虑之中 。 其中 , 不仅明确了“诚实而不幸”的破产对象 , 而且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 , 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 , 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 。 现实生活中 , “老赖”确实存在 , 但这并不是个人破产立法之后才出现的问题 , 与此相反 , 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对那些真正的“老赖”实施更加精准的制裁——只有将不幸失败的创业者与故意隐匿财产的“老赖”区分开来 , 才能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老赖”行为 。
尽管如此 , 个人破产制度仍有值得补充完善的地方 , 相关配套措施也有必要及时出台 。 一方面 , 国内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以银行信用体系为主 , 针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等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 , 没有人愿意创业失败 , 但更没有人希望看到一人创业失败、他人代为埋单;另一方面 ,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后 , 针对个人融资和贷款有必要强化对创业项目的考察和审核 , 此前 , 遭遇市场风险的创业者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 , 而今以后 , 债权人将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创业风险 。 创业有风险 , 借贷需谨慎 。 只有创业者与债权人共同为创业项目把好脉、守好关 , 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创业失败的几率 , 确保双方利益不受到损害 。 如果说允许失败是对诚实守信的褒奖 , 尽量避免失败则是对创新创业最大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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