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海鹏|“金蝉脱壳”玩的好,500亿资产转移给外籍女儿( 二 )


但凡涉及到企业“走出去” , 大家需要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两个文件 , 简称“37号文”和“7号文” 。 别急 , 让中创侨智耐心为大家介绍一下 , 这都是什么?先来详细看一下37号文:37号文的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
37号) 。 在实际操作中 , 37号文登记的是:境内自然人(港澳台人士在37号文登记中视为境外人士)以投融资为目的 , 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权益出资 ,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 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 。 37号文登记是目前我国境内自然人唯一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 并且登记后的37号文也是境外资金调回境内的合规资金通道 。 如果不办理登记 ,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 , 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 , 而且会造成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 , 从而可能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 再来看一下7号文登记:
7号文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
7号) 。 7号文登记 , 针对的是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 在上市或股权激励计划发布3个月内 , 通过上市公司在境内的代理机构(与境外上市主体有股权关系 , 并有法人资格)对中国(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 获得境外收益进行合规性登记 。 在实际商业安排中 , 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 , 鼓励员工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 , 境外上市公司一般会为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 。 7号文登记解决了境外上市公司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 并且打通了境外购股 , 行权 , 资金调回等资金通道 , 可见对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来说 , 7号文登记是必不可少的 。
【纪海鹏|“金蝉脱壳”玩的好,500亿资产转移给外籍女儿】涉及到企业出海是一项专业复杂的事 , 如果有出海规划 , 一定要注重跨境投资的合法性 , 以免因不专业而导致规划受挫 , 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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