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村民134件藏品被扣30年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二 )


赔偿义务机关临湘市公安局和复议机关岳阳市公安局在答辩中均提到 , 本案的行为发生在1990年9月 , 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前 , 潘泽黄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属于其调整范围 。
岳阳市中院认为 , 本案中 , 临湘市公安局对潘泽黄家中疑似物品的扣押行为发生在1990年9月25日 , 但临湘市公安局在1990年10月27日已将扣押物品全部移交给临湘市博物馆 , 应认定临湘市公安局已对扣押物品进行了处置 , 不能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 至于临湘市公安局将扣押物品全部移交给临湘市博物馆的行为是否合法 , 本案不予审查 。
岳阳市中院还提到 , 临湘市公安局对潘泽黄家中疑似物品的扣押和移交临湘市博物馆的行为发生时 , 国家赔偿法尚未公布实施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没有溯及力 。 潘泽黄向岳阳中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 , 没有法律依据 。 临湘市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和岳阳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并无不当 。
岳阳市中院还称 , 当年警方对涉案的李新林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 , 对潘泽黄没有采取刑事侦查措施 , 该案实际上已从刑事程序转为行政程序 。 本案为刑事司法赔偿 , 无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 故本案不能决定是否返还被扣押物品 。
代理律师张新宇则认为 , 岳阳市中院的赔偿决定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 刑事案件尚未办理完毕 , 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将涉案财物进行处置 , 临湘市公安局的移交行为并不合法 。 临湘市公安局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处置属无效行为 。 因此 , 从法律层面而言 , 涉案财物相当于始终仍处查封扣押中 。 而且 , 司法机关显然需要对公安机关处置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 , 否则根本无法判定涉案财物目前的法律状态 , 以及是否需要对潘泽黄进行赔偿 。
【上游新闻|村民134件藏品被扣30年申请国家赔偿被拒】张新宇介绍 , 他们将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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