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花季女孩宾馆内吸食“笑气”死亡!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宾馆无责( 二 )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宾馆等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主要是对水电气硬件设施以及安保等方面尽到国家和行业规定范围内的合理的保障义务,某宾馆未登记受害人身份信息的行为,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其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再次,受害人已成年,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女孩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辩知事物的能力,其自非正常渠道购买“笑气”并吸食,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女孩父母的一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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