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三期女性”特别的保护给特别的你( 四 )


肖女士处在孕期 , 销售公司不得随意与肖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 , 肖女士在孕期经常迟到早退 , 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 不仅如此 , 肖女士在工作中未尽心尽责 , 因粗心大意导致公司丧失了与大客户签约的机会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肖女士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 , 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 , 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 , 该销售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解除与肖女士的劳动合同 , 并无不当 , 且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劳动关系|“三期女性”特别的保护给特别的你】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副庭长 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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