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贩婴|暗访网络贩婴:“中介”声称“有资源”,一个婴儿标价七八万( 三 )


针对上官正义的行为 , 陈晔认为 ,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上官正义向警方提供涉拐线索 , 对警方打击犯罪或将不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 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具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 ,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及案件侦破上更具专业性 , 建议志愿者在获取线索后尽快向警方报案 , 这也是保障其自身人身安全的举措 。 此外 , 以“买家”身份自行进行调查不可取 , 一定程度上也会诱发拐卖婴儿等犯罪的发生 。


延伸阅读
灰色地带:多环节漏洞下的“非法收养”
以收养的名义贩卖婴儿 , 已经形成一个产业链 , 甚至有些人养一堆孕妇就是为了卖孩子 。 他们为了规避检查 , 编造各种谎言 , 在网络上以帮助收养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 。
按我国收养法要求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
在现实生活中 , 对于不能生育、不想生育、失去孩子的家庭 , 收养孩子是他们的一种生活选择 。 还有一些人 , 出于帮扶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的爱心 , 也会选择收养孩子 。
但由于收养条件严苛 , 很多收养家庭无法满足 , 就催生了很多“非法收养”的情况 , 甚至衍生出了相关的灰色产业链 。
非法收养数倍于合法收养
2015年 , 郭某就因为给私自收养的女儿上户口 , 被北京市昌平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 。
因为与妻子结婚后一直没有小孩 , 2013年8月份 , 郭某加入了一个专门讨论抱养小孩事宜的聊天群 , 并通过群里的好友联系到了孕妇赵女士 。 双方商议郭某付给赵女士两万元的营养费和误工费 , 待赵女士生产后郭某领走了小孩 。
后来郭某想给孩子上户口 , 但苦于没有出生证明没有办法办手续 。 他在网上寻找途径 , 最终花费了6000元 , 通过快递收到了一份出生证明 , 郭某持此出生证明到派出所办理了孩子户口等事宜 , 后被公安机关发现致案发 。 最终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像郭某这样夫妻多年无法生育后私自领养儿童的情况并非少数 。 据中国日报网报道 , 从1992年到2005年 , 重庆地区家庭私自收养的儿童将近19800个 , 而同时期合法收养的孩子仅为5100人 。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许秋莉向法治周末采访人员介绍 , 私自送养的情况并不少见 , 她在办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就曾遇到过有人咨询 , 离婚后双方都不想要孩子 , 要将孩子送人 。
她提出 , 父母以无法抚养为由放弃抚养权、私自送养是不合法的 。 “如果放弃抚养权需要证明双方都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出鉴定 。 ”
以收养的名义贩卖
安徽池州的女性何某因为自己无法生育 , 多方打听后 , 知道网络上可以领养弃婴 。
何某在网上通过一个叫“中国圆梦之家”的QQ群 , 了解到群主可以帮人完成抱养孩子的心愿 。 因此何某就给该群主转了7万元 , 之后何某和哥哥一起赶到浙江 , 将一个刚满4个月的女婴抱了回来 。
警方找来后 , 何某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要知道违法 , 肯定也不会去做这种事情 , 我们也是普通老百姓 , 因为以前身边亲戚朋友 , 很多人抱小孩也是这样 , 给点钱就抱来了 。 ”
2019年 , 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局破获的一起以送养名义售卖婴儿的案例中就披露出了不少网络非法收养的细节 。
当时警方接到报案 , 得知一名孕妇在社交平台上将售卖婴儿 。 当警方联系到该孕妇时 , 其坚称自己不是卖婴儿 , 是通过亲戚介绍联系到江苏家庭 , 准备送养 , 8万元是收养人给她的营养费 。
后民警查看其进行交易的QQ群 , 里面有大量的交易信息 , 除这名孕妇外 , 还有湖南女子发消息称:“刚怀上 , 男女未知 , 男婴10万、女婴8万 , 预售8万” 。 网上交易都有特殊的暗语 , “S”代表领养 , 而”L”则代表贩卖 , 而且还是明码标价 , 统称为“补+” , 如果不知情的人问 , 就说是营养费用 , 实则就是交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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