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 )
8.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
10.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15.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
16.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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