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出手!不能“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三部门出手!不能“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 二 )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要看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指导意见》明确,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
三部门出手!不能“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三部门出手!不能“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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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 。图片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认定防卫过当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
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指导意见》提出,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
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
这些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依照《指导意见》,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
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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