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两高一部: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实行特殊防卫

光明网北京9月3日电(记者 孙满桃)今日上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外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指导意见》明确 , 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 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
记者注意到 ,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 , 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 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 , 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 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 ”实施特殊防卫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指导意见》还明确 , 要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 对此 , 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 , 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 《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特殊防卫具体适用的有关问题 。 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 , 主要是考虑到这些犯罪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 , 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 , 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 , 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 。 如果规定得太严 , 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 , 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 , 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因此 , 《指导意见》第四部分遵循刑法的立法目的 , 对如何准确认定特殊防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特殊儿童|两高一部: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实行特殊防卫】一是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 。 “行凶”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 《指导意见》强调了两方面的判断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二是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严重、紧迫的危险 。
二是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 从特殊防卫规定的立法目的看 , 刑法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是指向具体的罪名 , 而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 , 《指导意见》对此予以明确和强调 。
三是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即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 , 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
四是要求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 即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 , 应当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认定为一般的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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