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三部门发布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赵宇案入选( 五 )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 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击 , 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 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评判 。 黄某乙、李某某各打被告人刘金胜一耳光 , 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 。 此种情况下 , 刘金胜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综合案件具体情况 ,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金胜有期徒刑一年 。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 。 司法适用中 , 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 , 也要注意把握界限 , 防止滥用防卫权 , 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 , 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 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一般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 , 注意把握界限 , 防止权利滥用 。本案中 , 黄某乙、李某某打刘金胜耳光的行为 , 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 , 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 。 因此 , 刘金胜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被打了两耳光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 , 致人轻伤的行为 , 没有防卫意图 , 属于泄愤行为 , 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第二 , 注重查明前因后果 , 分清是非曲直 。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 , 要根据整体案情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做到依法准确认定 。 要坚持法理情统一 , 确保案件的定性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 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不法侵害 , 特别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 , 要求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 , 而非径直选择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 , 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 契合我国文化传统 。 对于相关案件 , 在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时 , 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被害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进行判断 。 本案中 , 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 , 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 , 这是引发后续黄某乙、李某某等实施上门质问争吵行为的直接原因 。 换言之 , 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 , 且刘金胜具有重大过错 。 据此 , 法院对刘金胜致人轻伤的行为 ,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 契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 , 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赵宇正当防卫案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01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晚11时许 , 李某与在此前相识的女青年邹某一起饮酒后 , 一同到达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邹某的暂住处 , 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 , 随后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 。 李某强行踹门而入 , 谩骂殴打邹某 , 引来邻居围观 。 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 , 见李某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 , 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 , 致李某倒地 。 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 , 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 , 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 , 朝李某腹部踩一脚 , 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 , 被邹某劝阻住 , 后赵宇离开现场 。 经鉴定 , 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 , 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面部挫伤 , 伤情属于轻微伤 。02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 侦查终结后 , 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宇防卫过当 , 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 , 依法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03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 。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对此不难判断 。 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 。 司法适用中 , 要注意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准确判断 。第一 , 防卫过当仍属于防卫行为 , 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 , 李某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 , 将邹某摁在墙上殴打其头部 , 赵宇闻声下楼查看 , 为了制止李某对邹某以强欺弱 , 出手相助 , 拉拽李某 。 赵宇的行为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等要件 , 具有防卫性质 。第二 , 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 , 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 , 考虑双方力量对比 ,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 , 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 , 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 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 , 强度要精准 。 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 , 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 本案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后果 , 但是 , 从赵宇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具体情节来看 ,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赵宇在阻止、拉拽李某的过程中 , 致李某倒地 , 在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 , 并用言语威胁的情况下 , 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 , 朝李某腹部踩一脚 , 导致李某横结肠破裂 , 属于重伤二级 。 从行为手段上看 , 双方都是赤手空拳 , 赵宇的拉拽行为与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 从赵宇的行为过程来看 , 赵宇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连续的 , 自然而然发生的 , 是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 。 李某倒地后 , 并未完全被制服 , 仍然存在起身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可能性 。 此时 , 赵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脚 , 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 , 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 , 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七、陈月浮正当防卫案 ——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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