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浙江一男子醉驾电动车撞路灯致死,法官这样判……( 二 )


作为绿道的配套工程施工方 , 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事发时尚未进场施工 , 不存在过错 。 且施工现场外围已设立保护围栏 , 小沈跨越围栏强行进入绿道 , 因而自身具有过错 。 小沈死亡的地点不在公司施工范围内 , 也并非因被告公司的建筑设施致其死亡 , 因而被告公司与小沈的死亡不具因果关系 。
绿道建设的发包方 , 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小沈因溪边洗脚而溺亡与被告公司的发包行为无因果关系 。
当地镇政府答辩称:小沈本人的过失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 镇政府在本案中并无过错 。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 , 适逢汛期 , 水位上涨 , 小沈已满17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 。 在天色昏暗、水位明显上升的情况下 , 他穿着易打滑的拖鞋坚持到绿道散步 , 并不顾自身安危到溪边洗脚 , 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是导致其落水溺亡和本案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 , 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
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 未尽到对小沈人身保护的义务 , 对其溺亡存在一定过错 。
事故发生时 , 园林建设公司尚未施工 , 并未从事施工作业的组织 , 不负赔偿责任 。 且施工人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 。 小沈的死亡是其无视危险在溪边洗脚落水所致 , 而非被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危险因素所致 。 故被告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和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小沈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 无需承担责任 。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浙江一男子醉驾电动车撞路灯致死,法官这样判……】小沈父母主张被告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镇政府未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但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小沈溺亡事件中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浙江一男子醉驾电动车撞路灯致死,法官这样判……】最终 , 法院经审理认定沈某的死亡为自身过错导致 , 并依法驳回了沈某父母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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