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平安银行诉请24%罚息被驳回 法院:判决书尚未生效( 二 )


不过 , 也有业内专家认为 , 对于新规出台前已经签订的借款合同 , 若适用新规可能会加剧借款人逃废债行为 。
“可以预见的是 , 部分债务人将逃废存量借贷的本金和利息 , 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机构的存量业务风险大大增加 , 正常金融秩序将受到一定影响 。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 。
此外 , 该判决案件也是新规出台后第一起涉及金融机构的判例 , 因此格外引发关注 。 新司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
夏伟解释道 , 早在2017年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就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 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 ”同年 , 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也规定 , 借款人以金融借款合同的各项利息和费用和超过24%要求调减的 , 法院应予支持 。
“我认为 , 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仍会延续这一精神 , 即金融借款的利率保护上限会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 。 ”夏伟称 。
董希淼介绍说 , 在司法实践中 , 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规则认定金融机构贷款无利率上限 , 而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约束金融借贷行为 , 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 。 其结果是 , 不同的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立场不一 , 同样的案情判决结果往往不同 。
董希淼认为 , 下一步 , 就金融机构不适用新司法解释等相关问题 ,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 ,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 , 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 , 减少因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 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 同时 , 建议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资本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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