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详解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否会被债务人滥用?
【|法律人士详解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否会被债务人滥用?】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如何走出“债务泥潭”?
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已于8月26日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 并于8月31日全文公布 。 按计划 , 《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条例》的通过终结了我国长久以来只有“半部破产法”的局面 。 那么 , 《条例》主要解决目前经济运行中的哪些问题?又提出了什么样的措施保证个人破产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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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例》要解决哪些问题?
企业主的连保问题 , 是现阶段经济运行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何欢认为 , 《条例》的出台对解决企业主连保带来的问题是一次很好的尝试 。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 , 银行往往要求企业主提供连带担保 。 企业一旦破产 , 企业主往往也背负巨额担保责任 , 深陷财务困境 。 连保问题解决不了 , 也影响企业破产法的适用 。 《条例》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连保问题找到了一个突破口 , 对企业与企业主财务困境都是有利的 。 ” 何欢表示 。
《条例》规定 ,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 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
这其中包括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两种情况 。
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许胜锋 , 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王海军及其团队(下称“中伦律所”)撰文深度解读《条例》 。 中伦律所认为 , 根据上述规定 , 《条例》的适用对象包含个体工商户 , 填补了个体工商户破产制度的空白 。 按照《民法总则》及《民法典》规定 , 个体工商户是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 虽然可以起字号 , 但与个人在债务承担的范围和方式方面实质相同 。
据统计 , 截至2020年1月底 , 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 , 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 , 占比为37.5% 。 除此之外 , 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
何欢认为 , “这次深圳的立法没有把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主的情况 , 而是把消费者与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也纳入进来 , 从长远角度来讲有立法的前瞻性 。 但如果从保守的角度看 , 可以先从企业主连保的角度做制度安排 , 积累经验后 , 再把立法的范围再扩展到消费者与其他商自然人 。 特别是针对普通消费者立法 , 如有更多的调研和数据支持 , 立法将更加科学性 。 ”
2、个人破产法会不会被债务人滥用?
近年来 , 年轻人群体中恶意消费、过度消费频频出现 , 比如消费者借网贷导致资不抵债、无法偿还 , 这些消费者会不会利用个人破产 , 逃避债务呢?
何欢认为 , 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要区分诚实的债务人和不诚实的债务人 , 个人破产法适用的救济对象一定是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还要区分正当的债务和不正当的债务 , 有些债务是不正当的 , 比如酒驾造成人身侵权、其他恶意伤害 , 对这些债务就不能免责 。
“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终结免责后继续去挥霍无度 , 《条例》对此已经做出安排 , 比如债务人财务信息的披露;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调查权;连续两次免责的8年间隔限制;清算程序终结后获得免责的考察期;债务人不予免责的情形与不予免责的债务 。 总的来说 , 《条例》在限制个人滥用法律方面做了比较完整的制度安排 。 ”何欢表示 。
根据《条例》 , 不得免除的债务包括带有人身属性的债务、公法债务、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清册的债务、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债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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