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原创买银行理财产品亏损,别再傻傻的自认倒霉了( 二 )


法院认为 , 王婧虽多次购买理财产品 , 但其购买的理财产品均非本案涉诉基金 , 其之前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 , 并不能导致其对本案涉诉基金产品相关风险等内容有所了解 , 亦不能据此减轻或免除浦昌支行因未尽到适当性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 浦昌支行向王婧推介涉诉基金产品的过程中 , 存在明显不适当推介行为 , 若无银行的不适当推介行为 , 王婧不会购买涉诉基金产品 , 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 , 故应认定浦昌支行的不适当推介行为与王婧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在此情况下 , 王婧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 , 予以支持 。
2020年1月10日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被告浦昌支行赔偿原告王婧本金损失4570190.56元 , 并赔偿相应利息 。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浦昌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王婧的损失是否应由浦昌支行承担;二、本案中是否存在减免浦昌支行责任的事由 。
关于焦点一 , 法院认为 , 浦昌支行工作人员在不充分了解该产品的情况下 , 即向王婧推荐销售 , 并说明该产品属固收类产品 , 产品收益高风险低 。 浦发银行浦昌支行在销售前亦未能适当对王婧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 , 充分了解王婧的风险承受能力 。 据此 , 一审法院认定浦发银行浦昌支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 , 应对王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事实和法律依据充足 。 浦昌支行主张其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 没有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焦点二 , 浦昌支行主张王婧受过高等教育 , 有过金融机构工作经历 , 投资经验丰富 , 其应当对购买产品存在的风险知晓 , 王婧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院认为 , 王婧所学专业非金融专业 , 在银行工作期间亦仅从事对公业务 , 且亦于2014年失业 , 在其投资经历中 , 亦未有投资本案所涉产品类风险产品的经历 , 据此 , 不能认定浦昌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未对王婧购买案涉产品构成影响 , 浦昌支行提出的应适当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 不予支持 。
判决将改变金融机构经营模式这起案件 , 对消费者是一个启示 , 对金融机构来说 , 更是一声警钟 。
在理财产品销售中 , 金融机构往往会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减轻自己的责任 , 限制消费者权利 , 或设置一些不合理、不对等的义务 , 即便此后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 但存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 , 消费者维权有一定难度 。
“适当性义务”裁判规则的确立 , 将深刻改变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 。 适当性义务意味着销售出去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一定是正向收入 , 一旦投资项目出现风险 , 且没有满足适当性义务 , 此时的正向收入将变为机构自身直接的负面赔偿 。 原来预期的管理、服务金额的对应微利的管理费用将瞬间转化为管理、服务金额的全额赔偿 , 甚至还要包括利息或预期收益 , 这一进一出两者之间差异巨大 。 对于一些抗风险能力较弱的机构 , 两三个项目的“踩雷”将是灭顶之灾 。
(王秀生系安阳钢铁集团公司首席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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